时间:2011-03-19 19:11:24 文章分类:
采伐证发放程序违法,法院依法判决撤销
发布时间:2008-11-19 14:23:23
2008年6月份我院行政庭审理了两起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案件,因采伐证发放程序违法,被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林业主管部门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判决。 原告李某某、吕某某的父亲各自承包了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某村北侧的一片林地,同时取得林权证。二原告所在的村委会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就二原告林权证范围内的林木发放了采伐许可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登记的林木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林业主管部门在未征得林木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作出林木采伐许可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程序违法,判决撤销林业部门作出的林木采伐许可。行政庭 王艳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