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19 19:17:09 文章分类:
相邻各方争相占地 起诉侵权遭驳回
发布时间:2008-09-22 14:42:43
近日,我院审结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根据案件事实,我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孙某和曹某于2003年共同承担了本市科尔沁区清河镇保安嘎查村东沙荒地,该地南部与被告杨某的承包地相邻,中间有一自然路相隔。2004年,二原告在该自然路上种植树木及农作物,次年被告亦在该路的行进方向种植一行杨树,并安上网围栏。二原告以被告之行为侵害了其通行权为由而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
该案经审理后查明,原被告双方的承包地南北相邻,中间所隔自然路并不在双方承包土地范围之内,且该路至今仍在通行,二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侵占道路及影响本方生产的行为,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民一庭 刘丽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