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19 19:26:51 文章分类:
未经所有人同意 法院判抵押无效
发布时间:2008-09-08 10:15:49
近日,科区法院民三庭审结原告包某诉被告通辽市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被告张某确认房屋抵押担保条款无效纠纷一案,判决被告通辽市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张某于2000年6月7日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无效;被告通辽市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返还原告包某(所有权人苏日、包某,面积67.25㎡,座落于某西门街道办事处五委九组)字第67988号房屋所有权证书。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于2000年8月24日,以办企业资金不足为名,用字第67988号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苏日、包某,面积67.25㎡,座落于某西门街道办事处五委九组)为抵押贷款条件,在被告某信用社申请贷款56994.38元,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原告于2006年3月去通辽市房产局补办房屋产权证时,得知该房证已被张某在被告某信用社非法办理了房屋抵押贷款。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持原告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未经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在被告某信用社申请抵押贷款,侵害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被告某信用社没有严格按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审查申请人抵押贷款条件是否成立,所设立的抵押贷款合同,未经房屋所有权人签字认可,也未征得房屋共有人的同意,其抵押行为不符合抵押贷款的法定条件。因此,被告张某与被告某信用社之间的抵押贷款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所有权人的共同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