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19 19:31:14 文章分类:
借证购车肇事 实际受益人担责
发布时间:2008-08-29 14:55:57
近日,科区法院民三庭当庭宣判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被告魏某,第三人赵某追偿雇员受害赔偿款案。
原告的雇员李某在原告的钢材市场装点货物,被告王某启动蒙G19027号农用运输车时,因带档位滑行,将正在装点货物的李某撞伤。2006年3月,李某以雇员受害赔偿为由状诉原告,在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分期赔偿上述费用合计69600元。依照通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对策指导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二被告追偿已向受害人支付69600元.
经审理查明, 本案肇事车辆蒙G19027号农用运输车的实际所有人是第三人赵某。第三人赵某(在审理中申请参加诉讼)借用被告魏某的身份证购买农用运输车,及办理行驶证、牌照、营运证,并对该车进行管理、经营、收益,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根据第三人赵某提交的与被告王某签订的财产(翻斗车)租赁合同,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王某既是肇事车辆的承租人又是肇事车辆的责任人。
该肇事车辆行驶证所登记的车主虽为被告魏某,但被告魏某从未控制过肇事车辆,也从未占有、使用及在运营中受益,该车的实际所有人、运营人、受益人为第三人赵某。被告魏某不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运营人与其损害后果没有赔偿责任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第三人赵某虽确认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但已将所有的蒙G19027号农用运输车出租给被告王某。被告王某在承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第三人赵某已不能控制该车辆的运营,不应对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应由承租人或发生事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故被告王某还原告张某已垫付给受害人张静赔偿款69600元.第三人赵某对被告王某赔偿款承担垫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