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19 19:32:30 文章分类:
校园伤害人致残 法院调解息纠纷
发布时间:2008-08-04 19:54:00
近日,我院东郊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发生在校园的伤害案件,原、被告法定代理人及学校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原告王某(9岁)与被告赵某(9岁)系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某小学三年级的同班同学。2007年10月24日下午在课间休息时,二人在教室嬉戏打闹,赵某用格尺碰伤王某的右眼。原告王某受伤后在通辽市医院治疗。后经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王某右眼所受损伤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案发后,原、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和所在学校多次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小学、被告赵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2,214.00元。
此案立案后,承办法官与合议庭成员深入研究案情,并在庭前详细的向三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知识,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多次调解,缓解了双方积怨已久的矛盾,放弃了对立情绪,三方各自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自愿就赔偿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此案的成功调解,化解了矛盾、平抑了纠纷,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
东郊法庭 魏天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