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19 23:51:3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土地产生利益,互换的土地究竟该归谁?
土地产生利益,互换的土地究竟该归谁?
作者:石宝岩 文章来源:科尔沁都市报
土地产生利益,互换的土地究竟该归谁?
本报讯 原告许帆和李虎是甘旗卡镇某嘎查村民,2003年,完善二轮承包时原嘎查村委会决定收回该村所有机动地,采取抓阄形式对内发包(红本地),许帆和李虎分到了本村村民陈川家东面的地,其中许帆6.1亩、李虎4亩,此地原为陈川承包。分得土地后,陈川找到许帆和李虎,希望用自己家的另一块承包地互换,许帆和李虎同意了,而且一直经营至今年4月。后来,该地被征用,被告陈川通知许帆和李虎,称自己反悔了。为避免耽误农时,许帆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自己与被告陈川之间互换的6.1亩土地协议有效。同时确认李虎与陈川之间互换的4亩土地行为有效。二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李书华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 许、李二位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一、1.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许帆与被告陈川之间互换6.1亩土地协议有效。
2.确认李虎与被告陈川之间互换的4亩土地行为有效。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进行流转。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确认原告许帆与被告陈川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行为有效。被告陈川解除与原告李虎之间耕地互换口头合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的判决。两原告对于法院的判决十分满意,觉得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书华律师表示,目前,农村土地承包互换的现象非常普遍,一些农民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为了省事,经常在土地互换时出现吃亏上当的现象。一旦发生土地纠纷,也只是希望能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很少想过进一步去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当事人很可能要不回自己所想要的土地。所以,李书华律师建议,农民在互换土地时,最好先做一份互换协议。或者是有见证人在场。不管发生任何情况,当事人都可以依此追究换种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