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工厂搬迁,员工不愿去有经济补偿金吗?

各位律师大家好!我上次公开咨询了我公司从宝安区搬去龙岗区,由于地形偏僻,员工多数不愿去,我想要求公司赔偿。请问各位律师:我与公司签订的合同里并没有一款关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工厂搬迁,员工不愿去就没有经济补偿金这一条啊,但各位律师回答我的结果却为何不一,我很矛盾,我只知道现在我的公司地址发生了变更,而我的劳动合同还有一年期限,请问各位律师能否肯定的说;有或没有经济补偿金?我只想有个百分百的答案,麻烦各位律师能给我一个有或没有经济补偿金赔偿的足够的法律依据。谢谢大家!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1-06-26-状态:已解决]
张君律师的解答:

只要工作地点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不一致就有补偿。 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了工作地点,现在要搬迁等于是变更工作地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合同必须和劳动者协商,必须征得劳动者同意,否则不得单方面变更。单位搬迁,劳动者不愿去新地方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咨询者对解答的评价:

很好,谢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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