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该偿还利息,申请法院再审,还有希望吗?还有什么办法吗

尊敬的律师你们好!
05年4月我与其他四人合伙挂靠某公司承包某学校管道等工程,同年8月24日其中一人退伙,我退还了他入伙资金并补给他1万元工资,8月25日第二个人提出退伙,他让我退还他股份8.5万元,工程期间花销4.3万元,工资1.5万元,并且在10月30日还清全部款项,此时工程已干到一半,我想10月底发包方会给一些工程款,所以就在还款协议上签了字。可10月30日发包方不但没给拨付工程款,还让我们继续垫付工程款,这时工程干到一大半,继续干没钱,不干吧前功尽弃,连工程押金10万元都拿不回来,我硬着头皮四处借钱包工程,12月第二退伙人把我告上法庭,开庭时民工围困我,怕我拖欠工资跑了,害得我没能及时到庭,法院按缺席判决,判决如下:10日内还款14.3万元,利息从05年30起按人民币银行贷款利息止还清为止,此间我在发包方对面一小旅社租间房艰难的追讨工程款,不幸的是06年底我患上尿毒症,追讨工程款以力不从心,07年元月法院开始强制执行,07年二月我从亲戚那借的2万元开始偿还他退伙款,因为我07年开始透析治疗,08年2月做肾移植手术,不能一下还很多钱,到10年9月14.3万元已还清,利息按延迟利息算将近8万元,后来经执行庭人调和,让我在2012年前必须按规定日期还清4万元,则不再追究剩余4万元,这事对我打击太大了,我当时处于对朋友照顾,不但答应他所有投入,还另外不给他1.5万元工资,没有对当时财务状况进行清算,因为工程只进行到一半,也不知道是盈是亏,但判决书说已经在退款协议上签字了,就证明已经清算了,请问律师:我认为判决有违背合伙法第52条(1997年颁布)第54条规定,因为截止2010年8月发包方才把代垫工程款的明细交给我,经我核算后整个工程完工后亏损20余万元多。但我已经过了申请法院在审的期限,我认为不应该偿还利息,有什么办法吗?谢谢
补充提问:
有几个字敲错了其中:
1、“利息从05年30起”改为“利息从05年10月30日起”
2、“还另外不给他1.5万元工资”改为“还另外补给他1.5万元工资”。
心急出错请原谅
咨询者: 福建  [咨询时间:2011-03-31-状态:未解决]
简斯林律师的解答:

你好,所述不明,建议还是直接电话咨询,最好是到办公室面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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