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漫谈

时间:2010-09-05 19:26:06  作者:王强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漫谈

    一、律师从事刑辩业务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辩护法律制度以《刑法》、《刑事诉讼法》为主线,众多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律师法》为辅线构成。

二、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主要内容:

会见、阅卷、自行调取证据以及办理申诉、控告、与警官及检察官就案情进行交流、法庭自由辩护等等。

1、           关于会见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的主要工作之一,通过此

项工作既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流,为之后的辩护做好准备,又可以使家属了解亲人在里面的情况。其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2)、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3)、第12条: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北京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应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权利。

   2、关于阅卷: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文 件...。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

《律师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这些法律规定就是辩护律师在行使辩护权时关于阅卷权的法律根据。

律师通过阅卷全面、仔细、认真阅读刑侦卷宗方面,寻找其中的每一个事实细节上存在的逻辑矛盾或生活矛盾,可以搜寻刑侦卷中有利于被告人的所有材料,从而刑辩过程中尽可能保持与控方即国家公诉方的相对平衡。此为律师进行刑事辩护的工作重点。

 3、关于自行调取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4、关于办理申诉、控告: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具体来说,律师在接受委托以后,遇到以下情况,均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1)、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如果律师认为侦查人员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律师就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2)、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有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权利;(3)有聘请律师的权利;(4)有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权利;(5)有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6)有要求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进行解除的权利。如果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的以上权利被侵犯,律师也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3)、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在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之前,其并没有被确定有罪。因此,除了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以外,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合法权益不能受到侵犯。如果律师认为侦查人员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律师同样可以代理 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除此之外,律师如果发现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还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管辖异议。

    5、关于与警官及检察官就案情进行交流

     律师通过与主办警官及检察官的交流,可以近一步全面掌握案情,同时可以将律师的辩护观点尽早传达给警官及检察官,以期形成一种正确内心确认,为将来的无罪或罪轻法庭辩护做准备,在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甚至可以达到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或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决定不提起公诉的效果。

    6、关于法庭自由辩护

     律师在法庭上应当正确履行辩护职责,不卑不亢,稳重沉着,勇于与控方正面对抗。充分保证辩方进行有效质证,对控方的观点进行了透彻的分析与反驳,让法庭全面、充分地听到了辩方的观点和意见。通过庭审,无论最终合议庭作出何种判决,辩方的观点一定要在法庭上充分发表出来,从而尽善尽美地完成刑辩任务。

    总之,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要及时认真阅卷、缜密分析案卷中有利犯罪嫌疑人之处。即找寻案卷中存在的矛盾之处、从控方不能够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的缝隙中,掌握于法有据、于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证据材料。从而有效地在刑辩过程中,指出控方的破绽之处,使法庭充分认识、关注到被告可能无罪、罪轻或具有从轻、减轻等法定情形的事实,充分行使辩护权,较好地完成委托。从而真正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执业机构: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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