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05 20:07:44 作者:王强律师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
一、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构要件:
1、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为的目的。这里所说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包括本人对非法所得的意图占有,也包括为单位或者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意图占有。
2、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市场经济的秩序;
3、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包括以下五种方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以骗取财物.这是犯罪分子一种惯用的伎俩。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往往就使对方当事人对其履约能力和诚意信以为真,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以达到诈骗的目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只要签订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给付了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其犯罪目的就已实现,然后便逃跑、隐藏、躲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这是概括性规定,由于合同诈骗犯罪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法律上不可能穷尽,有必要规定这样一个弹性款项,便于司法机关具体掌握,并避免犯罪分子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4、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的行为,除需具备上述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二、在认定行为人诈骗的主观目的时,应综合认定以下几方面:
1.首先,是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有无使用欺骗手段。
没有适用欺骗手段,且有客观履约能力的,一般是可以证明其有履约诚意的。但对于根本无意履约的合同诈骗行为,是不可能没有欺骗行为的。这种欺骗可以在签订合同之时,以虚构的单位或者以伪造票据、虚假产权等手段签订根本不可能履行的或者是使对方在发觉被骗时无法追回损失的合同,也可以是在签订形式有效的合同之时,隐瞒自己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的真实意图,在获取对方财物之后即逃匿。
2.其次,是行为人有无实际履约能力。
一般情况下,有履约诚意的,都是有履约能力的,至少是有履约可能的,否则就不会签订合同。而合同诈骗者则往往是根本没有履约能力的。
3.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必然会努力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而合同诈骗者一般是不会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的。即使有的履行了部分合同,也是为了骗取对方信任,以达到骗取其财物之目的。收受对方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之后,即逃匿的,根本不履行合同,不论其合同形式上是否有效,其诈骗意图确定无疑,当然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区别:
合同欺诈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弄虚作假,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合同诈骗是以诈骗取钱财为目的,合同欺诈的行为人主观上虽有诈欺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是为了进行经营,并借以创造履约能力。
四、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也就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没有这一目的(预谋),只是因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遭天灾人祸、意外情况、第三方原因或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致使当事人有心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存在故意拖延、有纠纷、争议、理由的,只能作为民事经济合同纠纷处理。
但是,目的是人的主观内在的心理活动,认定目的不能只凭行为人的口供或陈述,而是要根据案件的各种客观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避免主观性、片面性和表面性。
对于涉嫌“合同诈骗”可到犯罪地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控告;而对于合同纠纷和合同欺诈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通过民事诉讼(起诉)的方式去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