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诉租赁合同纠纷成功为委托人免除120余万元违约金

时间:2016-07-05 08:06:51    文章分类:办案札记

2015年4月,委托人与李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某租用委托人LG层使用面积100平方米的营业场地用于经营咖啡店;保证金3.7万元;乙方对租赁场所进行装修改造,应提供相应审批手续,并经甲方书面同意;第一年至第六年保底租金分别为220000元、220000元、231000元、242550元、242550元,销售扣点为15%。因李某某经营场所消防问题,双方于同年9月9日签订补充协议,李某某将玻璃门整体及铁架拆装整改,委托人减免半年租金。上述协议签订后,双方就消防问题是否影响合同履行及赔偿事宜发生争议。2016年3月,李某某将委托人诉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委托人之间租赁合同、退还其保证金37000元并要求委托人承担违约金1237500元等。范律师、全全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应诉。庭审前,代理律师认真了解本案涉及的事实,针对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详细准备。庭审中,我方代理意见主要为消防验收合格,对方装修未取得我方书面同意,且双方就装修消防问题达成补充协议,已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为此,我方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等证据证明出租区域合法合规。诉讼中,市南法院对租赁现场进行勘验,有3处安全出口标志,2处紧急出口标志,店内西南侧有消防栓,咖啡店牌开门状态,无门。经开庭审理,市南法院基本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作出(2016)鲁0202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委托人向李某某返还保证金37000元,驳回其要求委托人承担违约金1237500元的诉讼请求。
执业机构: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青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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