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遗产继承纠纷委托人取得房屋八分之五的份额

时间:2016-07-12 20:56:45    文章分类:办案札记

    委托人与被继承人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系婚姻存续期间按公房出售相关政策共同购买了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1977年,被继承人与前妻离婚时生育子女两人,分别为张甲、张乙。1980年,被继承人与委托人登记结婚,再婚时甄某8岁,随委托人、被继承人共同生活。2015年底,被继承人因病去世。2016年,青岛市胶州路拆迁,涉案房屋属于被拆迁范围。


   为取得房屋拆迁补偿,范律师、成丽娟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向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方代理主要意见为,涉案房屋属于委托人与被继承人共同财产,在继承开始前应将该房屋的一半分出为委托人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的人遗产,委托人、张甲、张乙、甄某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每人继承八分之一产权;两项合计,委托人应享有产权为八分之五。经庭审,市北法院作出(2016)鲁0203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委托人享有八分之五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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