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诉租赁合同纠纷对方诉请全部被驳回,委托人获得全胜

时间:2016-08-01 20:00:46    文章分类:人损索赔

2015年1月,对方向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要求委托人腾让涉案租赁场地、补交场地使用费329000元,理由主要为其为涉案场地合法使用者,委托人租赁场地无合法依据。对方诉讼中又追加史某某为第三人。

范律师、刘钊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应诉本案。经庭审,市北法院基本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为对方所提交的证据不能排除委托人占有使用讼争场地的合法性。据此,市北法院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执业机构: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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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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