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房屋所有权纠纷案委托人胜诉取得讼争房屋所有权

时间:2016-08-31 19:57:58    文章分类:办案札记

    对方因与委托人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再字第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主要的理由是:1、一审法院再审程序违法,应按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应中止审理;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委托人签订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应是无效合同。


   范律师、刘钊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应诉。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对方上诉主张涉案房屋所有权是否成立。我方认为,对方涉案买卖合同经生效判决认定无效,其无权主张涉案房屋所有权;本案再审程序合法,不属于先刑后民的情形。


经青岛中院审理,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作出(2016)鲁02民再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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