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交通事故案委托人按城镇标准获赔18余万元

时间:2016-10-30 20:18:37    文章分类:办案札记

2014年10月,委托人乘坐出租车沿海尔路由北向南行驶,与乔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事故经崂山交警认定,出租车方负全部责任,乔某、委托人无责任。

范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代为向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经法院委托鉴定,委托人损害构成十级伤残。本案经多次庭审,崂山法院对我方提交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居住满一年的证明)等各项证据予以采纳,作出(2015)崂民三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出租车车主、出租车公司连带向委托人赔偿168344元、承保乔某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12000元。

执业机构: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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