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胜诉

时间:2016-11-21 17:32:26    文章分类:办案札记

2015年8月,青岛海事法院作出(2014)青海法海事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高某某赔偿委托人经济损失65万元,委托人对李某某所属的渔船享有优先权。高某某不服上述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范律师继续接受委托人委托,代理参与二审诉讼活动。二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三:一、残疾赔偿金是按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还是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二、委托人是否对自身的人身损害承担过错责任;三、残疾器具费是否支持。

本案经山东高院开庭审理,完全采纳范律师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判决正确,高某某上诉理由不成立。据此,山东高院作出(2016)鲁民终190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

执业机构: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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