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2-07 20:45:21 文章分类:办案札记
范律师、孙心琳律师继续作为委托人的代理,参与本案二审诉讼活动。本案经开庭审理,采纳代理律师大部分代理意见,青岛中院作出如下认定:1、《委托资金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法规,为无效合同;2、对委托人出具的欠条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围,是无效合同所产生履行的凭据,并非双方结算后出具的欠条,;3、因该合同造成的损失按双方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股票密码账户修改之前的损失各自承担50%的责任;4、赔偿责任性质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该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委托人的配偶不承担责任。据此,青岛中院作出(2016)鲁02民终7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委托人仅向对方偿还35121元。
根据上述判决,代理律师为委托人减少赔偿责任26487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