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为结婚子女购房,未明确表示的即推定为赠与

时间:2016-12-27 17:42:04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子女结婚时夫妻感情较好,父母为其出资购房,通常不会明确表示。在夫妻感情恶化分割财产时,因房产价值较大,往往会因购房时父母出资的性质发生争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类出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能够提供父母出资时声明仅赠与一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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