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15 07:36:28 文章分类:办案札记
2014年3月,委托单位与海阳某房地产公司签订门窗供货及安装合同,为其在海阳市某项目楼盘十五座楼安装铝合金门窗,分期支付工程款。委托人按约履行,该房地产公司拒绝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多次催要,未果。
范律师、全全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代为向海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安装合同,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判令对所参与对方安装的十五座楼拍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中,经司法鉴定确认委托人工程造价为240万元。本案经海阳法院开庭审理,我方所提交的证据,法院予以采信。鉴于此,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对方确认于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240万元,并确认委托单位对对方该项目楼盘拍卖、变卖所得款在委托单位应得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海阳法院作出(2016)鲁0687民初1603号民事调解书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