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二审,青岛中院支持委托人的上诉请求发回重审

时间:2017-08-16 08:04:20    文章分类:办案札记

    被继承人为委托人的奶奶,其生育四子女,包括委托人之父亲。委托人之父因病于2006年去世,被继承人于2007年因病去世。被继承人遗留房屋一间,因拆迁获得二套安置房。委托人与其他继承人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即墨法院认定被继承人2007年所立遗嘱有效,作出(2015)即民初字第785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委托人诉讼请求。

    委托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范律师、邵红丹律师代理本案二审。二审中,代理律师主要代理意见为:程序违法,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其他继承人;遗嘱为无效遗嘱,打印件不符合法定形式,见证人未出庭作证,且有利害关系。本案经开庭审理,法院支持我方意见,作出(2017)鲁02民终4878号民事裁定书,发回即墨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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