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400多元买了份“无效保险”

时间:2009-03-30 20:59:29  作者:中山商报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全车保险合同到期后,车主侯先生日前却从某保险公司理赔员口中无意听到,其中一项420.61元的全车盗抢险,因为缺少手续,保险公司并未给予投保审批。这也就意味着,侯先生买的保险是无效保险,如果他的车在投保期间丢失了,也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敬告:本文版权归中山网所有,转载时请注名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我社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Http://www.zsnews.cn  心有余悸的侯先生觉得自己受了蒙骗,要向保险公司讨回没有生效的420.61元全车盗抢险。而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公司已经在合同条款中告知对方投保全车盗抢险的程序,责任不在自己。交了钱却是无效投保,这个责任到底该谁承担?

吴文锋 画  

车主:交钱一年后却被告知是无效投保
  据侯先生介绍,他于2004年10月购买了一台8万元的起亚轿车,10月29日,他在爱车还未上车牌之前就到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2388.39元的全车险,其中包含了420.61元的全车盗抢险。这份合同期一年的保险于2005年10月28日到期。
  今年11月16日,侯先生拿着保险单来到保险公司,欲理赔200多元的其他保险款项。保险公司理赔部一名工作人员在电脑上查看记录后,对侯先生说,“我好心告诉你,你的车幸好没有丢失,否则也得不到赔偿,因为全车保险中的盗抢险没有完成保险程序,所以这一保险并没有生效。”
  侯先生听后,顿时感到很纳闷,心想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支付过盗抢险的保险金了,怎么会被告知得不到赔偿呢?一打听,才知道机动车综合保险单里面有一条“全车盗抢险责任在上牌并经过本公司批改之日次日零时起生效”的特别约定,意思是说,轿车上牌后需要上报保险公司,全车盗抢险才能正式生效。而侯先生一年内没有上报车牌号码,未完成投保的这道程序,全车盗抢险也并没有生效。侯先生回想去年办理保险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并未告知他这一规定。随即,侯先生找到了保险公司业务管理部彭经理,要求核实这个情况。而对方在和理赔部的工作人员商量后告知他,这份全车盗抢险是可以理赔的。
  开始说不能赔,现在又怎么说可以赔了?侯先生看出了一些端倪:虽然全车盗抢险没生效,但车也没有丢失。现在合同到期车无事,保险公司当然称车如果丢失可以赔。侯先生觉得保险公司蒙骗了自己,遂要求保险公司退还没有生效的420.61元全车盗抢险费用。

保险公司:责任难判,保险费不能退
  对于全车盗抢险是否批改生效,保险公司业务管理部彭经理认为,从合同书面的约定来看,侯先生这辆车是没有被批改,的确意味着全车盗抢险并没有生效。不过,如果侯先生在保险期内丢失了车辆,保险公司还是会给予适当的赔偿。
  什么原因导致侯先生的车牌未上报批改,投保程序没能完成?彭经理表示,责任很难判定,认为保险单上已经明文约定全车盗抢险需要小车上牌后上报保险公司,就算是已经明确告知顾客了,只是侯先生事后并没有认真查看,所以事件的责任不太好判定。而对于侯先生要求退还420.61元保险费用,保险公司没有办法满足。
 
律师: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退钱
  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杨云龙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称已书面告知顾客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十七条中的“明确说明”如何理解,在以往的案例中也有答复,“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定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订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所以按照“明确说明”的解释,保险公司应该是违反了法律规定,导致合同中的全车盗抢险没有生效。保险公司收取了全车盗抢保险费,而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侯先生也没有得到权益的保障,那么这笔钱就属于保险公司不当得利,有义务退还给侯先生。
执业机构: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中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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