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应缓推

时间:2009-03-31 22:33:49  作者:王莹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劳动合同法》应缓推
有政协委员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规定对企业负面影响过大

    本报讯 (记者 王莹)“《劳动合同法》中的部分规定,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太大了。”昨日下午,全国政协委员、香港达成集团主席马介璋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自己在全国两会的主要提案就是就《劳动合同法》中的部分条款表达意见,“我认为劳动合同法应该缓行两三年。”

  马介璋表示,目前新法中强制性要求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企业就必须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规定对现在的企业来说负面影响太大了。”马介璋认为,这种规定一方面使得企业在对员工培养上会心存估计,由于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担忧,对一些企业本来打算重点培养的优秀员工,也不敢轻易和其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影响到企业在人才上的培养。另一方面,这种硬性规定,也会造成部分年轻人工作不努力,存在懈怠心理,在工作中不求上进,对年轻一代的培养也不利。

  为此,马介璋委员表示,自己将在两会上首先建议对《劳动合同法》采取缓行的方式,“推后两三年再执行”。他建议,通过提高员工最低工资的方式,来取代目前强制性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提高员工待遇和保障这些都是应该的,但完全可以通过提高工资水平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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