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4-06 09:45:28 作者:中山商报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冒用商品条形码被罚赔1万元
法院认为商品条形码具有民事利益
中山网讯 在超市购物的人,很少有没见过条形码的。这也是有权益的。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一宗冒用条形码 (简称条码)案件,受害人因此获得1万元赔偿。据悉,这是我省首例冒用条形码案件。
起诉:续用商品条码侵权
2003年5月21日,火炬开发区一食品厂的个体经营者黄某如与广州市番禺区某商行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书》,黄某如提供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企业标准、标签认可编号、条码给商行印制包装。2006年底,商行因故终止与黄某如的食品加工合作关系,转而委托中山市的阿宝公司(化名)生产、加工花生芝麻糖、猪油糕等食品。商行提供旧包装盒的样板给阿宝公司进行印刷,而旧包装盒上仍印有黄某如的商品条码69270XXX。
2007年12月24日,黄某如以商行、阿宝公司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阿宝公司、商行连带向其赔偿侵权损失人民币3.5万元;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广东省级报纸上登报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商品条形码具民事利益
在一审败诉后,黄某如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条形码有利于商品管理和流通,因此,商品条形码具有民事利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最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广州市番禺区某商行赔偿黄某如损失1万元,并承担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