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把习水受害幼女变成了“妓女”

时间:2009-04-19 10:26:40    文章分类:法治焦点

    (原文摘编)如果那些受害的中小学生是被“嫖宿”的,那么她们岂不是又多了一个身份——妓女?
    检方解释说:以嫖宿幼女罪起诉,因为该罪名的量刑起点是5年,相对于强奸罪的量刑起点3年更高。但检方的解释有种避重就轻的味道。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的确高于强奸罪,但前者量刑的终点却远低于后者。鉴于本案犯罪情节“丧尽天良”,贵州省各级领导先后批示严惩罪犯,量刑要“顶格处理”。但如果按嫖宿幼女罪量刑,顶格处理也不超过15年刑期。而法律规定的强奸罪,最高量刑可以达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这些中小学生是被中间人以“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威胁手段被迫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难道事后给钱就能改变犯罪属性?如果最终按嫖宿幼女罪论处,便意味着被奸淫的幼女是在卖淫,意味着在法律上认可幼女具有卖淫主观意愿与行为能力。这不符合刑法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原则——刑法认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具有性理解、同意的能力。这正是刑法规定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奸淫幼女均按强奸罪论处的基础。
    但由于现行刑法对“嫖宿幼女”的规定存在弹性空间,司法机关如此认定也并非说不过去。但正是由于该条款的弹性,更是因为它默认了“幼女卖淫”这一与法律精神自相矛盾的事实,去年“两会”上就有政协委员建议删除刑法中的该条款。
    【推荐理由】我们的人大、政协还是有高人的,如果当初修改了,怎么会连本案的司法审判也让人心里堵得慌。本文的标题问得尖锐,阐述有理有据,把一个法律上讲得通,但却与法律精神相违背的案例的诸多关节纤毫毕现地呈现在读者面前,让读者自己来判断。
【南方周末】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27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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