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5-24 17:19:40 作者:范律师 文章分类:办案实务
2009年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陕西省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548元
陕西省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136元
陕西省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858元
陕西省2008年农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712元
陕西省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772元
2009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陕西省统计局2009年3月2日公布《2008年陕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数据摘要如下:
1.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5391元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858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772元
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136元
5.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979元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计算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为:
一、死亡赔偿金: 城镇人口为257160元,农村人口62720元(60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一年最低按照5年计算)计算明细:
1、城镇人口: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858元,计算20年为257160元(60岁以下)。
2、农村人口: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136元,计算20年为62720元(60岁以下)。
二、丧葬费为:12695.5元,不分农村和城镇。
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具体计算依据为:
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5391元,六个月为12695.5元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
18岁以下的计算至成年,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支付20年,具体标准为:
1、城镇人口为: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 9772元,
2、农村人口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979元,
该项按照需要支付的被抚养生活费的年数及依赖程度具体情况分别计算
2009年陕西省和西安市人身损害赔偿最新标准 2009-03-20 11:36
陕西省200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最新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
1、城镇居民:12858元×20年==257160元;
2、农村居民:3136元×20年==62720元;
二、残疾赔偿金: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12858元×20年==257160元;
二级伤残为257160元×90%==231444元;
三级伤残为257160元×80%==205728元;
四级伤残为257160元×70%==180012元;
五级伤残为257160元×60%==154296元;
六级伤残为257160元×50%==128580元;
七级伤残为257160元×40%==102864元;
八级伤残为257160元×30%==77148元;
九级伤残为257160元×20%==51432元;
十级伤残为257160元×10%==25716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3136元×20年==62720元;
二级伤残为62720元×90%==56448元;
三级伤残为62720元×80%==50176元;
四级伤残为62720元×70%==43869元;
五级伤残为62720元×60%==37632元;
六级伤残为62720元×50%==31360元;
七级伤残为元62720×40%==25088元;
八级伤残为元62720×30%==18816元;
九级伤残为62720元×20%==12544元;
十级伤残为62720元×10%==6272元;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
1、城镇居民:9772元×(需要扶养年限)×(应承担份额)==( )元。
2、农村居民:2979元×(需要扶养年限)×(应承担份额)==( )元。
四、丧葬费:
26548元÷12个月×6个月==13273.99元。
五、有关说明如下:
1、根据陕西省统计局的统计:陕西省2008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2858元,人均消费支出为9772元;陕西省200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136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979元;陕西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6548元。
2、以上赔偿数据统计数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的,适用于陕西省境内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公共场所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