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异地遇车祸, 残疾赔偿金如何算

时间:2012-03-05 16:28:56    文章分类:人身损害

近日,一起导致上海人伤残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田区法院得到妥善解决。
  2010年11月,邹某开轿车将正在行走的梁某撞伤,导致梁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邹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梁某不承担本起事故责任。梁某经医院治疗及司法鉴定,被评定为交通事故一个九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2011年12月梁某诉至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28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大部分赔偿项目的赔偿项数额争议不大,唯独对残疾赔偿金存在较大分歧。原告认为其是上海居民,应当按照上海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告则声称,事故发生在淮南,应当按照淮南的标准计算,两者差额在4万元左右。承办法官耐心地进行阐明:第一: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权利人住所地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高于受诉地法院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的计算。第二:残疾赔偿金的本意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残疾导致劳动能力下降,收入减少而获得财产损害性赔偿,本案原告梁某在上海居住生活,到淮南办事发生交通事故,其伤残后仍然回到上海生活,其收入的减少应当考虑上海的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听过法官解释后,被告心服口服。判决已经生效,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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