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23 11:00:53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好不容易买了套商品房,但是过了合同规定的日期还拿不到房产证。最近,吕某在极度郁闷中,一纸诉状将A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2014 年3 月13日,吕某购买A公司开发的一处商品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11月30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房屋权属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分情况处理: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015年10月11日吕某将办理房产证的资料和办证费用交给了A公司,但A公司直至2017年2月28日才为吕某办理了房产证。期间,吕某多次催促,A公司均以各种理由延迟办理。吕某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遂诉至本院,请求A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吕某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A公司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房屋权属登记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判处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吕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