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要债务合伙拘禁他人 构成犯罪

时间:2018-04-23 11:13:49    文章分类:刑事案子

    2017年7月24日上午9时30分许,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孙某清将其一颗九眼天珠交由被害人罗某某代为出售,后因天珠长时间未售出,孙某芹遂多次向罗某某提出拿回天珠,罗某某以天珠交由朱某某代卖,朱某某人在外地等各种理由拖延,始终未予归还。2017年2月某日,孙某芹与妹妹被告人孙某清来到被害人罗某某办公室讨要天珠,罗某某承诺次日送还,并出具欠条,载明如次日不送还天珠,则支付20万元人民币给孙某芹。当天晚上20时许,孙某芹、孙某清再次至罗某某办公室,要求罗某某兑现承诺,并看着罗某某不让其离开。罗某某的朋友周某某从中斡旋,并担保12点之前归还天珠。直至当晚12时许,罗某某仍未归还天珠,孙某清气急之下向罗某某面部泼水,并将水杯砸向罗某某膝盖处,要求罗某某及担保人周某某按照欠条约定支付20万元。次日凌晨1时许,孙某清的丈夫李某接电话赶至现场,同时,李某还邀集其朋友窦某某一同至现场助威。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与孙某芹的女儿焦某某也赶至现场,冯某某对罗某某进行言语威胁,逼迫其付款。因罗某某迟迟不予表态,孙某清又朝罗某某太阳穴部位打了一巴掌。凌晨4时许,李某离开。早上6时许,焦某某与冯某某离开。孙某芹、孙某清继续向罗某某、周某某索要20万元。7时许,双方达成协议,由周某某向孙某芹支付20万元,罗某某向周某某出具20万元借条。因仅筹集到14万元,周某某又向孙某芹出具6万元欠条,同时,罗某某向孙某芹支付3000元现金。次日8时许,孙某清、孙某芹在将周某某、罗某某带至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转账14万元至焦某某银行账户后,放罗某某、周某某离开。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芹、孙某清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当日12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冯某某抓获归案。

  庐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芹、孙某清、冯某某共同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中被告人孙某芹、孙某清具有殴打情节,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应按照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情节、作用分别依法惩处。被告人孙某芹、孙某清系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认定为自首,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芹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孙某清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执业机构: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安徽 合肥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谢正木律师 > 谢正木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