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17 21:11:57 文章分类:劳动争议
2018年2月3日,刘某准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年末联欢会,会上喝了酒,会后,李某自行骑摩托车回家时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自己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且经鉴定,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于82.32mg/100mL。
律师认为:虽然刘某参加年末联欢会可视为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延续,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的情形,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职工有醉酒或者吸毒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刘某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故刘某受伤不构成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