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车交强险对其单独违停挂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担责

时间:2018-10-24 15:04:24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首先,牵引车的牵引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了作用,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就为因果关系。挂车是需由牵引车牵引,才能在道路上正常使用的无动力道路车辆;牵引车是挂车的驱动车辆。本案中,挂车与牵引车连为一体行驶至事发地点并违停的,故牵引车的牵引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虽然事故发生时,案涉牵引车已与挂车完全分离,不在连接状态,但这不应影响牵引车的牵引行为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判定。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被告陈某驾驶牵引车牵引半挂车,半挂车违停在道路边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因此,被告陈某所驾驶牵引车与挂车应共同属于事故机动车。

  再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并未作出例外规定,由此可见牵引车与挂车分离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也应当适用本条款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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