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8-17 16:13:25 文章分类: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23条24条,应注意:1.承担义务的人员限于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3.用人单位给付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补偿数额应明确,支付方式是在劳动者履行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限内按月支付。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应明确。违约金数额必须合理、可行,不能超过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