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行为程序违法被判撤销

时间:2009-10-05 10:39:34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安徽法院网讯 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儿子向房管部门申请将父母所有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而房管部门亦未严加审查即向其颁布发了房产证,后因其去世,婆媳产生矛盾,母亲发现自己所有的房产已经被登记在儿子的名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该房产证。日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了该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为曾甫友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除需依照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格式填写外,并须按规定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交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证件;登记机关依照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产权审查,凡房屋所有权清楚,没有争议,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证件齐全,手续完备时,应发给房屋所有权证。而曾甫友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未向被告提供任何相关的证明材料,被告即为其办理了房屋登记,并颁发产权证书,显然违反了房屋登记的相关规定,该登记行为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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