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1-10 10:01:42 文章分类:人身损害
在吊装楼板过程中,未曾想楼板突然断裂将施工人员砸伤,经鉴定系楼板质量问题,在赔偿受伤工人的损失后,工程承包人将楼板生产商告上法庭。日前,蚌埠市禹会区法院对该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楼板生产商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徐某经济损失合计207971.38元。
2008年5月29日原告徐某向被告陈某某定作了长度为3.4米、3.3米、2.8米、2.2米四种规格的楼板276块,用于原告建造楼房。之后,被告给原告送的预制板中有两块长度为2.4米,且在该两块板的2.2米处均进行了切割,切割深度达2厘米,但被告未将这一情况告知原告。同年6月20日下午,现场施工人员晓轶在安装楼板的过程中,因楼板的一端20公分左右处断裂,致使其从房顶坠落并被楼板严重砸伤,随即被送往附近医院抢救,后转入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8月5日出院,花费治疗费及外购药品费合计201328.98元。同年6月21日原告徐某向12315举报,工商部门接报后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拍有现场照片,确定现场有两块2.4米的楼板在2.2米处有切割痕迹,切割深度大约有2厘米左右,其中一块已断裂。2008年8月17日在村委员会的主持下,受害人晓轶委托其哥与原告徐某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由徐某一次性付给晓轶人民币28万元,双方已履行完毕。之后,原告徐某多次找被告陈某某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定制预制板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规格向原告供货。现被告所生产销售的预制板中有2块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擅自进行了切割,故该预制板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系缺陷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该缺陷产品已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作为购买者的原告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原告享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虽然原告实际赔偿被害人28万元,但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第三人实际发生的损失应为207971.40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207971.3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