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1-10 10:05:09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在农村,土地承包权对每个村民是件大事,但由于长期的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不少村民对女子出嫁或妇女再嫁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错误认识,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张大风返还原告何某母女的《耕地承包合同书》、《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载明的1、2、3、6号田块。
法院审理认为,女性结婚,丧偶改嫁,在新居住地未获得承包地,原居住地承包的土地可以继续承包经营。原告凤娟2007年12月26日出嫁到凤阳县西泉镇杨庙村,原告何某丧偶后于2008年12月3日改嫁到凤阳县西泉镇杨庙村。两原告在新居住地均未获得承包土地,要求继续经营原居住地怀远县马城镇团结村承包的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张大风于2009年秋季作物收获后二十日内(冬季作物播种前),返还原告何某、凤娟《耕地承包合同书》、《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载明的1、2、3、6号田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