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1-13 16:35:06 作者:谢 文章分类:刑事案子
11月10日,和县法院对一起涉嫌强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大明(化名)有期徒刑八个月。
大明今年41岁,和县历阳镇人,无业,因家庭贫困,一直单身一人。2007年9月的一天晚上,大明无事闲逛至和城小市口,看到受害人杨某在大街上拾塑料瓶,便主动迎上去与其搭讪,通过察看与交流,获悉该女是姥桥镇人,结婚后随丈夫外出打工,由于遭丈夫遗弃,精神受刺激时而不正常。便从江苏镇江市流浪至和县城,出于同情与性饥渴,遂将其带至家中,做了好吃的给杨某饱餐一顿,当晚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次日早晨杨某离开。此后,杨某经常到大明家中留宿,二人开始同居并多次发生性关系,而且还生育了一男孩,现由大明七十多岁的老母亲照看。经安徽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出具合精[2009]精鉴字第4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杨某系精神分裂症,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案发后,大明于2009年5月24日主动到和县公安局接受审问,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被害人杨某于2009年9月21日向该院递交了一份“我与大明的关系”表示:自愿与被告人大明发生性关系,现又为其生一子无人抚养,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大明酌情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大明明知被害人杨某是精神病患者而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但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案发后,被告人大明能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