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1-21 14:02:09 文章分类:离婚案子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是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能建立起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特别是亲子鉴定后,夫妻关系更加恶化,应准予离婚。因张某某与原告李某无血缘关系,李某对张某某无法定抚养义务,张某应还返汪某为抚养张某某支出的抚育费。法律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被告张某隐瞒婚后与他人同居所生之子张某某真实情况长达8年之久,致使原告李某受欺骗而全身心地尽一个父亲的责任。经亲子鉴定,突如其来的变故使原告李某的人格尊严和精神造成极度伤害。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张某某随被告生活,被告还返原告为抚养朱某某而支付的费用10598元,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被告的个人财产归被告张某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