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盖公章的欠条向谁要钱
时间:2010-07-16 16:56:43 作者:谢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2007年8月,某玩具公司业务员陈某经人介绍从原告俞某处运走玩具,出具33600元欠条一张,署名玩具公司和经办人,但未加盖公司印章。后陈某两次还款13600元。后公司两年未年检被注销解散。原告为要下欠余款,将被告玩具有限公司、陈某告上法庭。
那么未盖单位公章的欠条向谁要钱呢?
在现实生活中,有部分单位的业务经理、职员为了贪图便利,凭着商家对他们一时的信任,喜欢以单位经办人的身份替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借款或出具欠条,而不加盖单位印章,结果给自己带来麻烦。
本案中陈某未经批准,以公司名义出具欠条。该行为应经过单位的追认,即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承担民事责任。但陈某图一时省事,欠条未经单位追认,则必须由自己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原单位注销、人员解散、法定代表人一时无法找到,陈某惹上了不必要的麻烦。法院认为,陈某在欠条上签署公司名称,但未加盖公章,因此玩具有限公司不应承担此债务,而应由陈某个人承担。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某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俞某玩具加工费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