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退休金能否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时间:2010-07-16 17:22:14  作者:谢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能否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呢?
  法律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因受害人伤亡造成被扶养人生活供给受到损失的,应由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指出,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即成年人可以成为被扶养人的法定条件为:一是受害人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二是该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虽然李某对父亲负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且其父亲因年老已丧失劳动能力,但其父亲有固定的退休收入来源。该收入能够满足日常生活所需,并不需要依赖儿子的供给,甚至还超出了人均消费性支出,因此其父亲不属于受害人的扶养对象,也就不能获赔被扶养人生活费。司法实践中,如果退休金尚不足维持生活,未达到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仍需要受害人扶养的,可以向赔偿义务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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