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报销部分保险公司仍有理赔的义务?

时间:2010-07-16 17:28:42  作者:谢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原告参加的社会医疗统筹保险是国家强制性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则是商业保险。目前,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提供的是“低水平,广覆盖”的医疗保障,对于一些重大的疾病和意外事件的补偿是不够的,公民往往借助于商业保险来进行补偿。我国法律对于人身保险并未做出“禁止重复保险”的规定。从法律上说,社会基本医疗费用的筹集和保障水平,由原来国家全揽的全部医疗待遇转变为个人和单位共同负担,医疗保险待遇是根据公民个人的条件和贡献给予的保障,公民享有的基本医疗待遇已属于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因此,通过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的费用,是基于保险人缴纳医疗保险费而享有的医疗保险收益,如果因保险人获得了该保险利益而免除责任人的赔偿责任,那就构成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没有得到赔偿。因此,医保基金已报销的医药费,应当能再要求赔偿的。同样,如果受害人先前获得加害人全额医疗费赔偿的情况后,仍然可以要求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应当报销的医药费。也就是说,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医保基金支付与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兼得。
  另外,《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原告连续九年交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生病住院治疗发生时间在保险期限内,原告依法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权益。保险公司对内部文件和保险手册规定,未尽到明确向投保人说明的义务。保险公司此举在于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投保人负担,当属无效。对医保报销的部分,保险公司有仍有理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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