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书本砸伤上课不听讲的学生,谁赔偿?

时间:2010-07-16 17:39:54  作者:谢  文章分类:人身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8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章某因学生不认真听讲,即将手中书本砸向学生,其应预见到可能将学生砸伤,因此章某对学生的受伤存在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章某实施侵权行为时是浩寨小学的教师,章某在工作时间履行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责,因过错导致学生受伤,属职务行为,教师履行职务的行为应视为学校行为,因此引发的赔偿纠纷,应由学校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是单独的赔偿义务人。故浩寨小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又由于浩寨小学是长安中心小学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最终应由长安中心小学负担。综上,夏某的损失应由长安中心小学赔偿,长安中心小学是赔偿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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