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16 17:42:33 作者:谢 文章分类:人身损害
问:2009年11月的一天,胡某在山上砍树,砍倒的树刚好压到了10kv高压线,此时汪某恰巧路过此处,汪某于是被电击伤。汪某因电击受伤造成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请问,汪某的伤是因胡某砍树压倒高压线造成的,供电公司为何也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答:《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电线路的产权人,根据法律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供电公司不具有法定免责事由,作为赔偿义务人无可置疑。《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3条规定了免责事由:(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本案供电公司不具有免责事由。另外,《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胡某明知砍倒的树可能碰到高压线而轻信能够避免,致使汪某被电击受伤,胡某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根据以上分析,供电公司无免责事由,胡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此供电公司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