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时间:2010-07-17 09:12:47  作者:谢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问:2009年12月11日,我驾车不慎将一名横过马路的妇女撞伤。事故发生后,我立即拨打110报警,并将该妇女送往医院治疗。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我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在被撞的妇女治疗终结后,我和她一起到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却告诉我,因为我未在发生事故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请问保险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答:保险公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我国《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该条虽然规定了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但同时也规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即被保险人逾期报案而造成损失无法确定。因此,投保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就一定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你虽然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但在事故发生后,你已经及时拨打110报警,事故现场在交警部门的控制之下,不存在损失扩大和无法确定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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