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驾车发生事故,谁来赔偿?

时间:2010-07-17 09:15:25  作者:谢  文章分类:人身损害

问:我孙子在某交通驾校报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2009年11月的一天,他跟随教练员刘某练习靠边停车时,不慎将路人李某撞伤致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教练车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李某将我孙子、教练员以及交通驾校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我孙子他们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请问我孙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李某的赔偿责任应由交通驾校来承担,你孙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因为学员是不完全具有驾驶技能的人,无法独立地处理各种交通情况,他在学习驾驶过程中,要听从教练员的指导和安排。因此,教练员系被驾驶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学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是教练员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任所导致,由此产生的行政和民事责任亦应由教练员全部承担。
  教练员承担全部责任,但是为什么交通驾校要承担赔偿责任呢?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刘某是交通驾校的教练员,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刘某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交通驾校承担。
  

作者:练惜   
执业机构: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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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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