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实习时受伤谁担责?

时间:2010-07-17 09:24:04  作者:谢  文章分类:劳动争议

大学生被学校派到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实习,受了工伤后,学校与用人单位相互推诿,究竟谁该担责。近日,合肥市两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雷在学校实习期间被指派到汽车修理厂实习,但没有办理工商登记,缺乏相应资质,为学生实习存在着安全隐患。因此,该修理厂对小雷在实习中受到伤害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实习活动,是学校理论学习的延续和实践,也是学校教学内容的组成部门,但本案中该汽修学院在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时疏于管理,没有审查修理厂是否办理工商登记,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未能发现实习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以致小雷在实习中受伤。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之责,故应对修理厂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小雷虽系农村户口,但其2006年到合肥上学至今,伤残赔偿金应按安徽省2007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1473.6元标准计算。故,法院一审判决修理厂赔偿小雷经济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合计75608.8元(包括已支付的16582.4元)

一审判决后,学校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认为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伤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在本案中学校应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其还认为,小雷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修理厂工作2个月,应当知道该厂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却没有拒绝,而在此继续实习,未尽注意义务。

  合肥市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中,学校既未全面了解并审查实习单位的资质条件,在学生实习期间,也未给予必要的监督、指导和保护,从而发生小雷实习过程中不幸受伤的损害后果。因此,学校具有一定的过错。鉴于学校和实习单位并无共同侵权的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也非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学校应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小雷虽年满十八周岁,但受伤时仍系在校学生,其有理由相信学校会充分保护其利益,为其安排安全合格的实习环境。故,合肥市中院二审判定,修理厂赔偿小雷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合计75608.8元,学校对上述赔偿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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