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哪些案件实行风险代理

时间:2010-07-17 20:55:37  作者:谢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禁止以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5.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执业机构: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安徽 合肥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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