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起诉“小三”

时间:2010-07-20 15:10:00  作者:谢  文章分类:离婚案子

家住马鞍山市的张苏红近日来信询问:她与丈夫是2004年结的婚,婚后感情尚可。2009年上半年她发现丈夫在外与别的女人同居,忍无可忍之下离了婚。心有不甘的她想知道可否起诉第三者要求赔偿。
  解答: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因此,第三者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者索赔。当事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对与自己配偶重婚、同居的第三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以自己配偶和第三者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中张苏红不能起诉第三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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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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