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要求撤消公证文书,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时间:2010-07-20 15:12:27  作者:谢  文章分类:继承纠纷

问:我与我父亲、弟弟就赡养、拆迁安置、遗嘱继承等内容进行了公证,现发现该公证书内容有问题,我能否以民事诉讼起诉,要求撤消该公证文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公证文书只是对事实的证明。对诉讼而言,公证书仅仅是一项证明力较强的证据。法院受理民事纠纷,针对的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产生的争议,而不是对争议涉及的某个证据进行裁判。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有异议,其实是认为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对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不当影响。如果公证书所影响的基础法律关系的争议属于民事性质的,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该争议提起民事诉讼,因而仅就公证书的撤销与否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消。当事人对撤消或不予撤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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