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20 15:18:40 作者:谢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当事人在借款后达成还款协议,经公证处公证后,义务人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能够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12月21日,和县法院受理了叶某申请强制执行张某借款案。
2007年12月,张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叶某借款16000元。叶某因到对张某并不是很了解,便要求共同到某公证处进行公证。2008年1月22日,张某与叶某在某公证处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约定,张某欠叶某16000元,于2008年5月22日归还,同时张某承诺,欠款到期未还款或不能全部还款,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某公证处鉴证了该还款协议,并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未能按约还款。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双重效力,即强制执行效力和证据的证明效力。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便利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公证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可直接依据当事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的效力。同时我国法律亦不禁止当事人对公证债权文书行使诉讼权利,是否申请执行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如果当事人持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时公证债权文书体现的是证明作用。
叶某与张某达成还款协议中,张某承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该还款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和证据的证明效力。因此叶某可以无需提起诉讼而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