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隐匿财产签署离婚协议 另一方可以反悔吗?

时间:2010-07-23 10:58:59  作者:谢  文章分类:离婚案子

问:我和丈夫09年5月份到民政局协议离了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约定家里的存款及现金一人一半,房子归他,他另外再给我10万元。我们协议上签字,也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最近得知,当初他和我离婚时偷偷私藏了5万元的私房钱,没有报出来。我知道后很生气,去找了他,他也承认了,但拒绝把钱拿出来分割。请问对于他这种采用欺骗手段多分财产的行为,我可以提出离婚协议无效吗?
  答:你们离婚协议是不能反悔的。因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双方的婚姻关系一经依法解除,除非再次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否则不能再行“恢复”双方的婚姻关系的;但是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在分割财产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另一方是有权对财产部分的协议内容进行“反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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