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29 17:34:40 作者:谢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2009年2月14日,章某在酒店举办结婚喜宴,其亲朋好友在酒店门前燃放鞭炮,此时石某正好从酒店门前经过,不幸被飞来的鞭炮炸伤了左眼。石某当即由章某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石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就赔偿问题,石某曾与章某、鞭炮的销售者陈某及酒店进行多次协商,因责任不清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无奈之下石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各项经济损失9.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肇事鞭炮系章某从陈某零售店购买,其标示为C级,执行标准为GB10631-200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定:“C级鞭炮在燃放时,距离产品5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而本案被害人石某站立处距鞭炮燃放点有17.3米,远远超出了该标准的安全范围,因而,肇事鞭炮属不合格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原告石某的左眼受伤系被告陈某销售的鞭炮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且被告陈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有法定的免责事由,所以作为鞭炮销售商陈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章某和酒店在本案中无明显过错,因原告左眼被炸伤是产品质量原因所造成,因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从道义上应给予适当补偿。
